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
通知(2016)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浙水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水办发〔2016〕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现将《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
1 / 3
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制订本会议制度。
本会议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和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以下简称“处室”)召开的会议。水利厅召开的会议特指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办公会议、厅工作通报会、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和全省市级水利局长会议。 一、会议准备
1.召集会议应本着“确有必要,充分准备,尽量简化,提高会效”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准备。凡准备不充分、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合并召开;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形式的开视频会议;尽量不扩大参会范围。
2.全省性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出会议方案,厅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处室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各处室自行组织。
各处室每年至多召开1次全省性会议,并参照《浙江省水利厅机关会议、培训及重大活动管理规定》(浙水办发〔2014〕9号)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会议预算编制和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或备案工作。
3.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书面通知和信息门户OA系统通知两种,通知内容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必要时应通过短信形式提醒参会单位(人员)。
4.主办处室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参会单位(人员),并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单位(人员)。报送厅领导的材料由厅办公室负责分送。
5.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或由厅办公室协调。
6.会议汇报有关工作,应主题明确、简明扼要。
7.如需会议记录,应安排专人负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客观。
8.主办处室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向厅办 2 / 3
公室申请会场,并通知信息中心和物业公司分别做好会议音响设备和茶水服务工作。
9.水利厅召开的会议准备及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分类 (一)厅务会议
1.每年召开2次,分别安排在年初和年中召开。
2.会议内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