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
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14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8〕51号)和国务院关于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 2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二、成员单位
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功工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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