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9月7日)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内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

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

(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已只承担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仼。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甲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追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题干】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说明理由。 (2)【题干】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题干】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说明理由 (4)【题干】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题干】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6)【题干】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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