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氧器及水箱、行车、钢煤斗等大件的就位,锅炉房采用联合结构形式时结构与设备吊装的配合等,应在综合进度中结合设备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c) 集控室、主厂房内的发电机小间以及厂用电系统的土建工程,应尽早抓紧安排施工,确保按期交付安装。
d) 机组进入调试阶段需具备的主要条件,应在综合进度中予以规定。
5.1.10 综合进度应使辅助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当厂区外围工程量很大时,一些工程量大的外围工程项目有条件时可先于主厂房开工。辅助工程一般可参照下列要求安排:
a) 电系统:一般以满足受电试运时间的要求作为控制工期来安排主控制室、升压站及厂用电系统的土建和安装进度。
b) 化学水系统:按在锅炉水压或化学清洗前能制出合格的除盐水的要求来安排土建和安装进度。
c) 启动锅炉:按燃油系统达到卸油条件或锅炉化学清洗前可投入来进行安排。Ⅱ、Ⅲ、Ⅳ类地区还应考虑机组试运前冬期防寒采暖的需要。
d) 煤、灰、水、暖通等其它辅助生产系统按分布试运和整套启动计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安排。
5.1.11 综合进度安排应对施工过程的平面顺序、空间顺序和专业顺序做细致的考虑,使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一般应考虑以下几点:
a) 在主体工程与辅助、附属工程之间分区组织流水施工。在多机
组连续施工的情况下,可在主体工程中组织土建、安装各自的分段流水施工,以扩大各专业的施工作业面,并减少主体工程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干扰。
b) 在各专业工程内部组织不同工种之间的按比例的流水作业。可先安排好主导工种的按比例流水,以此带动其他工种的平衡流水。例如土建专业中的混凝土和构件吊装实现按比例的流水作业,就可能使钢筋、模板等其它工种也做到平衡流水作业。
c) 安排好高空作业和地面作业的关系,例如烟囱与其临近的烟尘系统的施工要适当错开。
d) 调整非关键路径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即利用非关键路径项目的时差),使之既符合控制工程进度,又达到均衡施工。
5.1.12 综合进度安排还应当考虑季节对某些施工项目的影响因素。
a) Ⅱ、Ⅲ、Ⅳ类地区的土方施工、人工地基处理、卷材防水、室外装修和烟囱、冷却水塔筒壁等工程,不宜列入冬期施工。
b) 多风地区的高空吊装作业和高耸构筑物施工宜避开大风季节。 c) 江湖岸边水工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下部工程。
d) 南方多雨地区在雨季尽可能不安排不宜于雨季施工的项目。 e) Ⅲ、Ⅳ类地区应尽量不在严寒季节进行第一台新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工作。
5.1.13 施工网络进度编制示例(300MW机组)参见附录C。
5.2、施工工期
5.2.1 合理的施工工期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优质、准点、文明和优化投资、降低成本的重要条件,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抉择施工工期时应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
5.2.2 合理工期是指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配备适当的施工人员数量,运用合理可靠的施工机械装备、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以满足符合合同要求和企业利益的施工进度。
5.2.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主要设备、材料和施工图纸资料交付进度的工程建设综合进度,作为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的依据之一。 5.2.4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1997版)制定大型火力发电新建工程的施工工期定额表(见表4)。本定额应在充分保证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需要的条件下得以实现。
在保持总工期(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投产)不变的情况下,各阶段工期安排可按工程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5.2.5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不可抗拒因素或重大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必须对总工期进行适当调整时,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5.2.6 “现场施工准备”工期是指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手续已办妥,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生效,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直至
表4 新建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表 单位:月
主厂房机组台现场施序号 地区类别 数及容工准备 量 始 (1) 1-1 1-2 1-3 1-4 2-1 2-2 2-3 2-4 (2) 项间关系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Ⅳ类地区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Ⅳ类地区 23600MW 23300MW (3) - (4) - 6~10 6~10 6~10 8~12 8~12 8~12 8~12 10~14 (5) - 12.0 13.0 14.0 15.0 13.5 14.5 15.0 16.0 投产 (6) - 17.0 19.0 19.0 19.5 27.0 29.5 30.0 30.0 投产 (7) - 8 8 8 8 12 12 12 12 投产 (8) (5)+(6) +(7) 安装开始至1号机组1号机组投产至2号机组主厂房开工至1号机组主厂房开工至2号机组投产 (9) (5)+(6)开工至安装开29.0 32.0 33.0 34.5 40.5 44.0 45.0 46.0 37.0 40.0 41.0 42.5 52.5 56.0 57.0 58.0
注1:以上工期定额均依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1997年版)。 注2:23300MW机组工期定额均参照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炉架为钢结构),23600MW机组工期定额均参照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结构)。其它形式结构定额工期详见《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1997年版)。 注3:考核工期水平以本表第(8)、(9)项为准。 注4: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按本表第(5)项增加1.5个月。第(6)、(7)项不变,第(8)、(9)项相应调整。 注5:改、扩建工程的工期定额,视工程简繁程度按本表第(4)、(5)、(6)、(7)项乘以0.7~0.9的折算系数计算,第(8)、(9)项相应缩减。 注6:如主厂房基础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土建工期则应为本表第(5)项的2倍。 注7:主厂方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要进行打桩等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本表第(5)项可按不同地基处理方法适当增加工期3~5个月。 注8:安装外国设备的工程,由于设备结构、供货方式、安装方式的差异,套用本表时第(6)、(7)项可适当调整,第(8)、(9)项相应变更。
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工期。在此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及非现场性准备工作不计算在内。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的条件包括:
a) 现场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道路、铁路、通信以及水、电通畅,场地平整),生产、生活条件均达到开工后能保持连续施工的要求。
b) 主厂房地基处理完毕。
c) 能按综合进度安排逐步扩大施工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