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民意与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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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民意与法意

作者:徐星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

摘要:本文以罗彩霞案为例,分析了网络民意的价值,解读了司法实践中网络民意与法意的冲突,研究了实现法意所面临的困境及原因,探讨了如何在新媒体介入,倡导民生的大环境下处理好网络民意与法意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司法机关在两难困境时作出公平正义,能满足公民司法诉求的裁决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网络民意 破窗效应 社会舆论

作者简介: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68-02

民意是感性的,动态的,易变的;法意是理性的,静态的,稳定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正是法意的体现,在“法意”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成为迫使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然而,民意往往只依照看戏剧的心情,盼望结局依照内心进行,加之互联网的发酵、放大、扭曲作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网上煽动,网下行动,网上策划,网下实施”,欺骗、误导、鼓惑不明真相的群众,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对网络民意与法意进行剖析,研究如何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网络民意的价值剖析 (一)网络民意的真伪

在2009年罗彩霞案中,本应得到同情的受害者罗彩霞在几天后却遭到了网上“挺王派”的指责和非议,网络舆论一边倒,扭曲民意的现象开始引起人们的深思。网络民意是否存在真伪,能否代表真正的民意?探讨此问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网络群体能否代表全体公民

至今,从历次CNNIC的调查结果来看,现今的中国网民在年龄,地域,城乡,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出现了分布不均衡,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得与使用的不平等。从年龄上来看,主要群体仍为青年人,其中学生占据主要位置,也是发帖和跟帖的主力军;从地域方面来看,由于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上存在明显差距,东部的信息化水平高于西部,因而东部地区的网民数量多于西部地区;从城乡来看,城镇网民的数量远远高于农村网民;从受教育程度来看,中国网民中以高中以上的学历为多。 2.网络民意能否代表真实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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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失真性的特点。由于在网络上可以匿名发表帖子,为不负责任的言论的传播提供了温床,使得失真的民意在网络上泛滥,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沉默的大多数”的存在。“沉默的螺旋”理论是这样描述的: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因此在已经形成各种强势群体的网络环境中,较为弱势的网民可能会由于对在群体中认知不同和孤独的惧怕,采取从众的方式,服从“主流声音”而淹没,形成一致的观点和行动,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其次,过激的网络民意可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网络暴力往往是以群体出现的。在由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所写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说道:群体是冲动,易变和急躁的,群体易受暗示,轻信;群体情绪夸张,单纯;群体偏执,专横,保守;群体可既能表现极低的道德水平,也可以表现出个体根本达不到的崇高。因此在群体心理因素的推动下,网民受到网络“幕后推手”的“适时”言论诱导,“一哄而上,一哄而下”,造成一系列的社会热点事件。

因此,从上面各个角度来看,网民意见并不能代表所有社会群体阶层的真正意见。把网络上真伪难辨的舆论当作全体民意来过度看重是不合理的做法。 (二)网络民意的优势

虽然网络舆论存在真伪,但在当今社会中推动社会民主是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的。 民主的尺度有三个方面:民主的广度、民主的深度和民主的范围。豍无论从公民参与普遍度,参与充分度,参与重要性三个方面来讲,网络媒体对民主建设的促进作用都是以往的传统媒体可望而不可即的。不能因为个别事件中的不理想情况而来否认网络民意在衡量现实社会民意时的正面价值,也不能因此限制网络表达的自由,因为其恰恰反应了社会中各种看得见看不见的矛盾和冲突。

其积极进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司法机关倾听民众的诉求及对司法的期许。

(2)有利于促进司法审判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监督其法律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3)有利于将民意作为处置个案的参考,同国外的陪审团制度。 (4)有利于推动有效的立法和规范制约网络舆论暴力 二、网络民意与法意的冲突

近年,诸如刘涌,邓玉娇,“躲猫猫”,“我爸是李刚”,药家鑫等案例在发生后短时间内,就在网络上迅速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最终成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给最后的司法审判工作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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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司法过程所面临的网络民意与法意之间冲突的现状必将得到格外的重视和探讨。

(一)网络民意与法意之间两难困境

一方面,如果法官在执行司法过程中,过多受制于网络民意等社会影响因素,将感性过度地掺入司法判决,会导致司法机关倾向于道德、民意审判的软弱形象,不利于维护独立、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形象;另一方面,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不加考虑网络民意所代表的一部分民意以及民众诉求,而是一丝不苟的遵行法律规范,往往会因此得不到社会对司法判决结果的认同和积极回应,也会招来诸如不考虑、不体谅民意的指责。 (二)网络民意与法意冲突的主要原因 1.立法环节——法本身内容无法真正符合民意

在现实社会中,法本身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现行法律规范可能不能跟上现实环境的不断发展,例如缺少相应的规范来引导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现行法律规范可能因为立法技术和程序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立法语言的不确定性,且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某些法律解释不够详尽等,这些现象都会使立法游离于现实生活状况之外。

2.司法环节——法官在裁决过程中机械地遵从于法律条文,脱离现实

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过度地依赖于纸面的规范和条文,未能深度地剖析每个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心理原因,而忽略社会现实,社会主流价值观等因素,导致不能充分的回应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许,无法做出让公众满意的司法裁量。 3.法治土壤——民众的司法观念较为传统,缺乏理性

在中国传统司法价值观中,“以德为主,刑为辅”的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和理性思维尚未在现实公民环境中得到充分普及,道德判断优先于法律判决。因此当一个司法判决即便是公正的,却没有符合民众的司法期许,民众便无法接受,导致冲突,而网络舆论会将这样的冲突放大。

三、如何应对网络民意与法意的两难困境

互联网一直被认作是“第四种权利”的大众媒体被民众们给予了厚望,但网络上沸沸扬扬的社会公共事件中折射出来各方力量暗自不择手段的竞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让社会公众开始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作用,并担忧网络舆论的越界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况。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在具体案例中,正确平衡两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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