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的公告目录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4、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5、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6、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0、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12、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1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4、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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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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