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员工的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离职分类
1、辞职:员工因各种原因辞去工作;
2、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
3、除名: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要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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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离开公司。
第四条 辞职管理
1、辞职包括试用期员工辞职、正式员工辞职两种情况。
2、试用期员工辞职:试用期内,员工不能适应或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可随时辞职,但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员工辞职申请。
3、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4、员工辞职必须经过审批方可离开公司,副厂级以上人员经集团审批。 其他员工由分公司总经理批准。经批准辞职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应根据《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的内容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5、辞职手续办理完毕,由综合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公司作除名处理。
6、员工辞职,公司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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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辞退管理
公司对下列行为的员工可予以辞退: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从事工作,调整岗位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所从事工作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不服从正常调动者;
5、其他不按公司规定执行的行为;
6、员工辞退程序及审批限同员工辞职。
第六条 除名管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可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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