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投公司制度汇编(15项)

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快公司办公自动化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信息的资源

优势和共享功能,提高机关办公效率,节约办公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统一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各部开具办公用品清单交综合管理部汇总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

二、 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由综合管理部登记造册,载明品牌型号、数量、原始价值、购买时间等,交使用人保管使用。

三 、未经授权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使用公司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四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设备硬件和计算机操作系统。

五、 办公自动化设备出现故障,经使用者简单操作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通知专业技术人员。

六、 禁止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等。 七、 禁止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发布、浏览、传播和下载反动、色情、博彩等非法信息。

八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操作系统。

九 、时刻注意防火、防水、防盗。下班之后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正确程序关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电源,最后离开者必须锁门,确保安全。

十 、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时应注意节约耗材,避免铺张浪费。 十一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对办公自动化设备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具体使用者为该设备的第一责任人,由于未按照正确

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维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赔偿。

十二、 对于每台计算机中保存的文件、案件资料等保密信息,第一责任人要负责保密,如发现有失、泄密行为,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严禁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利用工作便利及非法手段调阅非共享信息。 十三 、各部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报废由专业人员鉴定,达到规定使用期限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四、本制度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经费报销制度

一、车辆管理规定

1、车辆调度。车辆使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

2、实行驾驶员出差登记制度。月底根据驾驶员自行登记的记录,报销过路、住宿、补助等相关费用。

3、车辆安全实行驾驶员负责制。当天出差回来,车辆必须入库;在出差期间要确保车辆安全,若车辆不入库或外出疏忽所发生的偷盗等事故,责任自负。

4、公车不得私自外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从严追究个人责任。

5、车辆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经常比较,临时固定。一般维修由驾驶员填制公司小车维修通知单,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经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定点维修,由财务部统一结账、付款。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凭乘车工作人员签署意见,方可报销,驾驶员不得擅自维修,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

二、驾驶员经费报销规定

1、出差补助。驾驶员出差按每天登记给予补助,补助的天数和类型要与登记表一致,县内每天15元,本省每天20元,出省30元,双休日30元,节假日每天40元。

2、汽车相关费用。洗车、打蜡、补胎(带)、充气、清洗柏油、车内香水、蜡把、刷子、挡泥皮等每月发包干费用260元。驾驶员要保证车内设施齐全,保证车内外清洁。

3、油费结算。每月初借给驾驶员现金1500元作为周转金,月底核

对里码表,以每百公里15公升汽油计算报销,超用不报,节油按50%奖励,由两人逐车抄表登记核算,月清月结。

4、其他有关事项报销。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等项

开支标准暂行规定

差旅费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事先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上级安排的考察学习、各类培训、会议须有正式通知或有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2、差旅费报销须注明事由,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

3、因公出差原则上不预借款,确需借款的,必须经公司领导签批,报销后及时归还。

4、因公出差原则上不报销餐费。因公确需招待,需请示公司领导后方可开支,报销餐费的不得再报销出差补助。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得报销餐费。

5、 出差补助及报销标准。本县内每人每天补助15元;县境以外省境以内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直辖市、沿海城市等地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住宿费出差一律不准住高档宾馆,县外每人每晚不超过100元;下乡不超过30元;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福利费 公司员工福利费提取幅度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员工福利暂按人均每月25元的标准提取。

防暑降温费 年人均100-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取暖费 年人均100-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加班费 根据文件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按《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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