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 建标130—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 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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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六十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 杨 刘玉庆 王冬阳 苏剑 顾 均 邵 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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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3)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6) 第四章 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0) 附录一 名词解释…………………………………………………(11)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

比例表……………………………………………………(13)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础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础用房面积比例表…………………………(16)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17) 附件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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