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当前理论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特别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各部门或者各司法工作人员观点各不尽一致,导致该类案件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在《刑法》规定基础上,全国人大和两院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也曾分别就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争议与分歧依旧非常激烈。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所履行的管理职责的性质上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我们试图以我们汕头市检察机关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汕头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近年来,我市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较为突出,据统计,2000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158宗158人。其中,中共党员150人,5万元以上51宗,20万元以上42宗,100万元以上12宗,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3700多万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土案件比例大 近年来农村土地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查处的发生在农

村基层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土地问题。农村基层干部如何管理土地、土地款,群众甚为关注,因为很多农村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土地的买卖所得,这些土地及土地款涉及到整个村村民的切身利益。如在村主任选举过程中,很多村的村民就把如何处理土地问题作为评判村干部是否符合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从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职务犯罪线索看,群众对个别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分、挪用土地款的行为深恶痛绝,措辞激昂,有的逐级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影响了农村基层的稳定。这些涉土职务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危及农村基层稳定,危害甚大。 (二)涉案数额、涉案人员范围日趋扩大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较以往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东部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日趋增大。以我市为例,从2000年至今,我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案件中,大案就102宗,占立案数79.4%。案件涉案数额高达上百万元的,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涉案数额日趋增大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普遍趋势。 与此同时,这类犯罪涉案主体范围也日趋扩大,呈现出范围广、影响面大的特点。涉及整个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分管一条线上、下级部门的窝案、串案,虽不能称为普遍现象,但确也已称不上是新鲜事。而

从涉案主体上看,既包括村支委书记、村主任,也包括会计、出纳、治保主任等不同职务人员。如2003年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查处的陈为角等人共同贪污案,该案涉案多达12人,几乎整个村的干部全部“落水”。案件查处后,在当地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震动大,教训深刻,令人深思。 (三)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随着村务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农村集体财物制度也日趋规范,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需要花费更大的心计去掩盖犯罪事实。因此与以往案件相比,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日趋出现作案方法新、手段隐蔽的趋势。如有的偷梁换柱,有的伪造假证,有的私藏证据,有的采取一对一,难以印证,给查办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如澄海区院查办的××街道××居委会出纳员高××,利用其任出纳员之便,从1998年起至案发前,先后20多次挪用该居委公款(土地款)60多万元,用于其家自办的羊毛加工业。为避免被人发现其有挪用公款行为,在帐面上,高××把财务数据做平,从帐面上难以发现其有挪用行为,在每次该居委检查财务时,他就从外面借现金来应付检查,检查后又重新挪用付还借款人,在2002年6月,该居委因按合同必须付还工程承包人填沙款20多万元,而高某因羊毛加工亏损大,在外欠款多,无法及时借到钱付清该填沙款,在工程承包人向该居委再三催讨无果,该居委才发现高某有挪用公款的行为。而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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