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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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办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组织实施。

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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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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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 (五)本人或配偶发生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因突发事件(本人或配偶发生交通事故、家庭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的;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非城镇居民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城镇居民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城镇低保对象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短期用工人员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是非本市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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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为他人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没有取得合规、合法手续建设住房的;

(四)在非城市规划区域内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建设住房的。

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申请人需按下列要求向管理部、市直分理处(以下通称管理部)提交相关资料。 (一) 个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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