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车流量每日不少于 20 列的铁路。 (五)噪声

人们不需要的频率在 20—20000Hz范围内的可听声。 (六)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

为保护人群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声学环境质量保护区。 四、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提高城市声学环境质量,保障城市正常的社会功能和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功能区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三)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四)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原则上 0 类标准适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 0.5km2,其他类标准适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 1km2。各类区域之间不划分过渡地带。

五、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一)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本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以下几类:

1.0 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3.2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3 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5.4 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域:机场周围的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7.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二类区域:机场周围除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二)执行标准。本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中 0、1、2、3、4 类区域分别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相应级别标准。机场周围区域对应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一、二类标准;机场周围一、二类区域内除飞机声源影响外的声学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 2 类标准。

拟规划的新区域按照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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