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利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专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
D.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
E.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相关的工作,并在报价(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相关费用。特别提醒承包人,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在报价时列入报价总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F.负责保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G.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管理,为其他施工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做好与其他施工承包人的施工配合、配合其他施工承包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修复,保证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并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在报价(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H.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承包人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赔偿、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必要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补偿金。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I.负责整个区域内所有苗木的养护,至养护期结束,所有苗木不得低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
J.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和养护期的安全保护、防火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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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6 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7日历天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0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14天提交给发包人。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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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双方另行协商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北京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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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暂定 柒佰万元整 (人民币) (小写):暂定 7000000 元
本合同价款采用 承包方上报结算,发包方按照可调价格合格确定工程款 方式。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按监理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2)发包人提出的新的增加项目。 3)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包括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导性的文件规定)。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价(费率计算基数)可随发包人批准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最后一次性结算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交详细竣工资料。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在承包人提交详细竣工资料10日承包人对此工程组织验收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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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2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10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合同生效20日 工程进度到达50% 工程进度到达100% 质保期合格后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10% 50% 95% 5% 金额 人民币(元) 700000 3500000 6650000 350000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10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10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95 %,结算总价的 5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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