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本工程设计要求,保证达到设计效果。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承包人承担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等所造成的全部费用损失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在施工资料中附本地检疫部门对本工程苗木的检疫证明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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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准,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竣工当月月报基价为参考,按市场价进入结算。(以甲方确认价为准)
(2)双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实际勘查工程项目及施工数量,按实际情况予以结算。
30.2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4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后,待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予以签认。 30.5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的所有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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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超过承诺工期承包人仍不能竣工的,每超过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质量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确保达到合格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补修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所有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合格部分的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结算价款5%的违约金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昌平区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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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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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签订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5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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