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第三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推进、规模发展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项目审批(核准)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
定办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申请。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批准文件和下达资金规模开展,落实各项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地方建设资金由省级负总责。
中央安排的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投资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各地
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投资,用于项目审查论证、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落实与使用、运行管护、示范培训、效益发挥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考评报告情况,研究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抽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与使用、效益发挥等情况。
绩效考评结果是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组织。项目建设组织领导、示范带动效果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项目批准文件、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管护机制落实,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年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四)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前后灌溉保障、生产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工程管护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