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总则
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 五 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
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 七 条 组织机构
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 八 条 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
第 九 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 十 条 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