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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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曹红欣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8期

摘 要:“5.12汶川大地震” 凸显了我国建立住房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地震保险制度,只是存在极少数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地震风险承保行为。与国际经验相比,这种个别的承保行为存在政府的职责缺位、缺乏强制性、相关配套制度极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国必须广泛的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地震保险制度体系。 关键词:住房地震保险 强制保险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倒塌房屋652.5万间,损坏房屋2314.3万间。在灾后房屋重建过程中,政府救助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而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理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

我国现有的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主要有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

按照主险中是否包含地震可将家财险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之前。在这个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家财险承保的风险中包括了地震。第二阶段是1996年至2001年。在这个阶段,地震被列为家财险的除外责任。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在这个阶段,地震可作为部分保单的附加险承保。江西九江地震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二)房贷险

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按照房贷险是否为强制保险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5年。在这期间,房贷险为强制保险。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第二阶段为2006年至今。房贷险由从前的贷款人购房时强制购买变为自愿购买。

二、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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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明显不足。原因包括: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改进。自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后,保险公司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地震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二是因为地震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较为有限,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在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为家财险的除外责任。其后,虽然地震不再被列为家财险的除外责任,可以作为附加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购买该附加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赔付,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其列为附加险销售或不愿向投保人进行推荐。虽然此后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相对较少。 (二)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

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覆盖地震的相关产品费率相对过高,导致投保人购买乏力。二是投保人保险意识淡薄导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终表现在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投保率较低。2007年我国家财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而我国家财险基本险所覆盖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地震,房贷险的“责任免除”中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这就是说,即使投保人为保障财产的安全,购买了家财险和房贷险,但如果没有购买覆盖地震的附加险,或没有购买专门覆盖地震的险种如“大地解忧”,在地震后,投保人不会因为毁损的房屋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购买家财险和房贷险的人数本身就相对较少,而购买了覆盖地震附加险的就更少。 三、当前我国地震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的职责缺位

国际经验表明,在使得地震之类的巨灾风险从不可保转变到可保的过程中,政府和商业保险企业的作用缺一不可。政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颁布法律法规、设计整体框架、制定相关标准、确立监管规则等方面,有时还需要在前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后期参与再保险安排。至于保单的承保和理赔等工作则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反观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至今推进缓慢的根本症结在于政府职责的缺位以及对于政府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认识不清。 (二)缺乏强制性

住房地震保险的保单数量必须足够大,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缓解承保过程中的逆选择风险,并实现国内地震风险保障的“广覆盖”目标。从这个意义出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应该包含一定的强制性因素。而目前我国家财险的投保和承保行为中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因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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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阻碍我国地震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住房建设中存在制度性缺陷、缺乏对地震风险的有效评估等等。 四、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地震风险的特点、造成的危害以及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发展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快地震保险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政策上的支持是保险业发展的利器。如1964年日本发生新泻大地震的两年后,出台了《地震保险法》;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经历“9·21”大地震后于2001年颁布了《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地震保险的发展。 (二)建立多层次的地震风险基金

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从制度上鼓励保险公司积累地震保险准备金,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险行业层次上建立地震保险保障基金,以防范巨大震灾对保险行业的冲击;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地震基金,以减缓地震对国家财政、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三)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小,经营主体少,承担巨灾风险能力有限,制约着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通过培育我国再保险公司和引进国际再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分散风险。

(四)加强对地震保险及再保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在市场准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偿付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着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监管部门,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地震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增强全社会防灾防损和保险意识

强制设立建筑物防震等级制度,提高公众的防灾防损意识,减少震灾危害;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转移意识。 (六)转换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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