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区耕地改变用途,除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或因纳入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确需退耕外,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四)区域的耕地在被建设占用之前,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 (五)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土地。
(六)高压线塔基、输油输气管线和国家、自治区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特殊需要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必须严格论证并经依法批准,方可在本区选址。
第七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和依托城镇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建设。
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围:包括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本区面积为3765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与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节约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三)城镇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加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大力挖掘存量和低效用地潜力。
(四)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已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要及时恢复耕种。
(五)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不得违规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水面和其他城市绿地。
第八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
农村建设用地区是为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农村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农村企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农村建设用地区规模围:包括规划保留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本区面积1429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农村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
(三)鼓励开展村庄建设用地整理,逐步将零散分布的自然村落向中心村和城镇集中;在依法依规、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区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用地定额标准,安排村庄各项建设用地。
(五)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加强村容村貌改造,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和破坏乡土文化遗产。
第八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独立工矿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安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项目建设。
独立工矿区规模围:包括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新增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风景名胜设施等建设用地。本区面积624公顷,占中心城区规
划控制围土地总面积的。
独立工矿区管制规则:
(一)区工矿废弃地和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
(二)区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禁擅自占用区的农田。
(三)项目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向城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四)区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区不得安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为林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林业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域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