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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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者:薛峰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2期

摘 要: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下,电子商务领域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给国民生活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由于此产业在目前发展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着众多争议,因此探讨其相关的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国内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出发,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以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现状 应对策略 一、引言

自1993年我国引入“电子商务”这一概念以来,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市场得已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被国内大多数人所认可。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电子商务正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对此,国内外都在不断寻求可行的应对策略,以规范该市场的稳步发展。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为人们搭建购物、服务、学习、娱乐、交流等平台,从而满足大多数人个性化的需要。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专有性、时间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这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区别。由于表现形式、传播途径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著作权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如专利权领域的商业方法,如商标权领域的知识产权客体,这就加剧了其知识产权的挑战。

在互联网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影响下,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可迅速覆盖到世界范围内的各个角落。因而,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投诉数量多、影响范围多等。在具体取证时,相关人员往往会受时间、空间以及主体人不明确的影响,很难做出准确的界定,进一步加大在解决实际纠纷的困难。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各个国家、地区都在不断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各有不同。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著作权。1998年,美国出台了《数字千年法案》,并对其修改,对于保护手段、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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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日本则将互联网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并出台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建立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障机制。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在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发展迅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界定。2001年,相关部门修改了《著作权法》,并特别增加网络信息传播权。2005年,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规则的出台下,我国基本形成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国家在不断加强该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现行的制度体系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四、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专门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是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也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依据。尽管《电子商务法》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仅是一笔带过,并未对其详细解释,这不利于更好的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丰富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对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明确权利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公平公正电子商务交易市场。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频发生,这不断引发人们的深思。不仅要求知识产权拥有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于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作能力,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做到信息共享、严抓严查、措施得当,切实保障我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认定,也要做到准确无误,减少其对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影响,同时要时刻从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督促权利者正确行使其权利, 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公众和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技术创新

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侵权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因而,为了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需要开发相对应的技术来应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者要根据现实情况,制定规则制度和申请程序,并详细概述劳动成果使用者应遵循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等。此外,应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监督机制,对全国范围内所产生的网络交易进行全面监控,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卖家应及时封停,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支持。 (四)提高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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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子商务已经基本渗透到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中,但是由于尚未形成尊重劳动成果的社会氛围,部分企业和社会群众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稍显薄弱。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相关部门应起到带头作用,不断去引导社会群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形成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对不法行为做到有效抑制,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五、结束语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知识经济时代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突出。建立更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才能更好的维护权利人和社会群众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法律、道德、技术、意识去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提出应对策略,才能更好的为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刘斌,陶丽琴,洪积庆.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研究[J]. 知识产权,2015(02):64-68+78.

[2] 朱家佳. 论我国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现状及保护[J]. 科技与创新,2016(01):27+29. [3] 齐慧玲. 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01):87.

作者简介:薛峰,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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