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
采砂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12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4]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采砂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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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 》(青政〔2002〕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禁采砂金工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禁采砂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植被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近年来,各地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禁采砂金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我省海北、海西、海东、玉树等地区仍有一些企业假借为重点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供应砂石、环境恢复治理、河道整治之名偷采、盗采砂金;一些企业和个人私下与当地群众商定补偿费用,签订开采协议,非法开采砂金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个别地区甚至污染水源,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引起当地农牧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从生态立省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禁采砂金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抓紧建立监察、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工商、农牧、安监、林业及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完善各项责任制度,扎实开展禁采砂金工作,切实维护好本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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