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M、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

第五条 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

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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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完善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达到储备粮储存所需的条件。过渡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承储或代储市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 储备粮应当存放于市粮食局指定的库点和仓房,承储企业不得超仓容储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储存仓房,确需改变仓号或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承储企业应与代存和出租仓房企业签订协议。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同单位、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限的储备粮不得混仓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粮储存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建立质量档案,保证储备粮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大力实施科学储粮,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切实保持储粮品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处理储备粮损溢,当年出清货位的小麦、稻谷必须在当年处理损溢,出清仓房未处理损溢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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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入粮。储备粮损溢进入企业盈亏,不得改变储备粮库存数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收购和轮换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是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计划安排,以符合相关品质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的业务。

第十四条 储备原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弹性轮换方式,分批下达轮换计划,每年轮换数量按总规模的至安排。未经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储备粮。

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原粮按照收获年度、成品粮按照加工时间计算,小麦不超过年,稻谷不超过年,花生油不超过个月,面粉、大M不超过个月。

地下库等达到准低温仓条件的仓房所储存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经批准可根据粮食质量状况作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储备粮轮换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储备小麦、稻谷库存情况于每年月底前编制本企业次年储备粮分仓房、分批次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根据库存储备粮储存年限情况、粮食生产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分批下达储备小麦、稻谷年度轮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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