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

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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