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起诉书(正本1 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

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清算组为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清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3、争诉一方为铁路单位的证明材料。即不在企业名录上的铁路开办企业或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

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非铁路企、事业单位起诉的,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铁路企业或现

仍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4、表明原告身份和起诉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5、法院有权主管、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

6、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二、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 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三、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再次申请执行书; (3)、被执行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结案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申请恢复执行书; (3)、已履行部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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