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通告

三轮车管理的宣传(两个通告、一个管理办法)

通告一、《关于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及人力三轮车、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城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四川省城市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电动三轮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

形尺寸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

二、 中心城区电动三轮车禁行区域:眉州大道以南,铁环路、一环

路、一环西路以东,一环南路以北,湖滨路以西(含以上道路)。

三、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车辆购

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其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三轮车,

交通运管部门将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列》给予最高2000元的罚款。

五、 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区域,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城管行政

执法部门将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实施处罚。

六、 对已取得中心城区人力三轮车合法营运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

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查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

七、 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告二、《关于取缔非法安装动力装置三轮车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规范眉山城区三轮车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境内严禁生产、改装、销售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

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二、眉山城区严禁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发布10日内,安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主自行整改,拆除动力装置。逾期未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扣,强制拆除动力装置。

四、拒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眉山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眉山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眉山市城区岷江一、二桥以西,桃园路以北、成昆铁路以东、太和收费站以南区域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区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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