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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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房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单位(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三十八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者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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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者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对 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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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有关事宜继续执行青政发〔2014〕21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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