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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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 备注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

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

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04月25日起执行。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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