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

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广东,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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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

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

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

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

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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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

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

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

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 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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