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遗憾的是,我国破产法并未考虑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并作出特别规定,致使上市公司破产实践缺少明确规范的指引。

(1)债权人市场的缺失降低了破产重整效率。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活跃的债权人市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如果没有新的债权人参与进来, 要让重整能够得以运作, 特别是让债权人通过重整方案这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债权人往往比较多,而我国尚未建立债权人市场,在债权人之间不能就破产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破产重整方案持异议的债权人就不能及时退出, 这显然会增加重整方案通过的难度;而对于看好重整企业价值且愿意接受重整方案的潜在债权人来说, 他们也不能通过债权转让而成为公司的实际债权人,这样一个封闭的债权人市场, 由于缺乏退出和进人机制,导致要么破产重整方案被搁浅,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不能实现利益平衡;要么被占多数的债权人强行通过,少数持异议的债权人利益将在一定程度遭受损失,同样不能实现利益平衡。为此,应通过适当形式建立债权转让市场, 让看好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代原有债权人, 提高重整效率。

(2)缺少对异议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方案的通过需要债权人和债权额的双重多数表决通过,而不需要所有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在浙江海纳的15家债权人中,有12家债权人表示同意破产重整计划,1家不同意,另有2家弃权。在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那些对该计划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的声音就会被埋没在大多数债权人之中。如果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顺利并实现预期目标,对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如果该破产重整计划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导致公司最终进人破产清算,那么异议债权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就应得到有效的补偿。在国外有关立法中,对这部分持有异议的债权人设计了包括最大利益原则在内的一系列精巧保护制度,有效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我国破产法虽然也规定了最大利益原则,但却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程序中,为此,应将最大利益原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异议债权人,使所有异议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利益原则的保护。

(3)缺少对重整计划可行性的抗辩权。在我国破产法的制度框架中,只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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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批准程序中要求法院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而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则无须审查。如此一来,如果债权人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即使有个别异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也没有路径要求对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这有可能会诱使债务人与主债权人进行串通勾结, 进而排挤其他债权人。为此,一方面,应将法院对可行性的审查应用到正常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另一方面,在债权人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的情形中,应赋予异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提出异议的诉权,以增加整个破产重整的公平性。

(4)长期停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参与主体多、历时久、涉及环节多,且需多个部门的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相对较大,为防止出现内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往往采取长时间的股票停牌。在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前后,其股票前后停牌累计超过两年时间,这其中当然与伴随其中的重大诉讼、股改等事项有关,但其中有很长一段时间是与破产重整联系在一起的。不仅如此,在浙江海纳股票停牌之前、复牌之后均出现了连续多个涨停,股价异动明显。上市公司股票的长期停牌不仅剥夺了公众投资者的交易权利,而且伴随其中的股价异动也会引发投资者对“三公” 原则的质疑。为此,建议以高频度、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取代长期停牌制度,一方面,通过高频度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以最快的速度使内幕信息公开化,遏制和消除内幕交易;另一方面, 明确细化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避免内容空洞的信息披露, 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有关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之一。陷人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管理人、债权人的介入,其信息披露不同于正常运作的上市公司,但我国新破产法并未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浙江海纳破产重整过程中, 清算组作为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务的管理人负责管理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务仍然由浙江海纳负责,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难度。为此,建议出台有关破产重整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操作指引,按照“谁管理、谁披露”的原则对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内容、方式等方面予以明确,并建立包括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法院等主体在内的信息披露协调机制, 避免有关信息被提前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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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或不当使用。

4.尾声

随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 企业可以在不“死亡”的情况下, 通过豁免巨额债务, 获得重生。“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件的司法实践, 是司法保障经济发展, 保护证券市场, 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在目前立法设置不完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学习, 强化破产预防和保护观念, 建立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资金等多个方面的危机评估体系, 以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在这里,我们期望重整后的浙江海纳能够涅槃重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希望中国的资本市场能够更加规范化,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克穆,蒋东生.中国公司财务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罗斯,威斯特菲尔德,乔丹.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3]蒋潇华, 王怀章,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评析.(证券法苑) ( 2009 ) [4]杨柳,从“浙江海纳”看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5]何旭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 [6]http://bbs.pinggu.org/thread-12844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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