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建筑物维护、水工机电设备运行维护、水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2 本规程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能源部91) 2.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部94) 2.3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安(1997)25号
2.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工部分(福建省古田溪水力发电厂88) 2.5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力公司(2000) 3 总则 3.1 通则
3.1.1 为切实保证水工作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3.1.2 各级领导、工作人员都应根据岗位安全责任的规定对本岗位负有安全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3.1.3 凡在管辖区域从事水工工作的人员均应认真执行本规程,并按各自工种和工作性质,学习掌握本规程相关部分,定期进行学习考试,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参加工作。 3.1.4 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临时工、实习生均必须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水工生产现场参加工作或学习。
3.1.5 各级领导在安排水工生产工作时不得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在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时,应提出意见,予以纠正,若发令人不予纠正,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任
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 3.1.6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1.7 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应认真分析,分清责任。
3.1.8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地在推广应用,在吸收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说明,不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3.2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要求
3.2.1 凡从事水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不适应某工种工作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经医生证明和上级批准应调换其他工种。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者,以及酗酒、精神不振、情绪不定者不适于高处作业、水上作业、重要操作和车船驾驶工作。如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不能从事水工工种的任何工作。
3.2.2 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电气、机械、闸门、和船只驾驶、精密测量仪器操作等工作,严禁酒后作业。
3.2.3 水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救生衣等)。
3.2.4 对各项工程工作项目,开工前必须办好工作票的有关手续,并做好安全措施,经批准许可后,方可开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听从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的有关安全指挥。委托代管外包工程时,必须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2.5 进行水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派专人监护。
3.2.6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会被转动机器绞住的部分,在有转动的机器周围工作禁止戴围巾、穿长衫、穿裙子,辫子或长发应盘在帽内,上班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小跟鞋、及带有金属底的鞋子,水上作业禁止穿雨靴。进入工作现场须戴安全帽。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3.2.7 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淹溺、窒息、外伤等急救常识,并学会紧急救护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8 进行水工作业时,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撤离现场,向领导汇报。
3.2.9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3.3 工作场所
3.3.1 工作场所、仓库等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照明和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水工
作业场所材料、工具的堆放不得妨碍水工作业,高边坡、野外工作固定通道两旁杂草、树枝要定期砍掉,不得影响仪器操作。
3.3.2 各工作场所的井、坑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需要翻开盖板时,必须设置临时围栏,工作结束时须及时恢复原状。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样。
3.3.3 严禁在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堆放杂物,地板上临时放置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设备、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临时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泥、灰浆等脏物应及时消除,以防滑跌。
3.3.4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边沿等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的护板,如在检修中必须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后立即复原。 3.3.5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3.3.6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3.3.7 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香蕉水、酒精、雷管、炸药、环氧树脂及其配料等)不准把废弃的易燃物品随意倾倒在工作场所及附近的任何地方(包括集水井内)。在工作中使用上述物品,应由专人领用、保管,并按规程规定做好的防火防爆措施。 3.3.8 生产场所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它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3.3.9 在厂房和建筑物的结构上打孔、移动或增加荷重、拆迁加固的支柱、改变建筑物的结构,须经严格计算,报生技部专业工程师审定方案并经水工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建筑物和观测设施附近,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确特殊需要,应经总工程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爆破现场应指定专门人员认真监护。
3.3.10 进入廊道工作时应有二人以上人员同行,严禁一人单独行动,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配足备用电珠、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
3.3.11 汛期冒雨进行观测、巡回检查等工作应有二人以上同行,工作完毕要检查人数。 3.3.12 汛期在坝前、溢流面、消力池、尾坎及导流墙、坝面下游附近进行水工作业时,事先应与闸门操作及水库调度人员取得联系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闸门禁运措施后方可开工,如需开闸泄洪的应事先通知工作人员,确认全部撤离后,按开闸泄洪规定程序操作。 3.3.13 在厂房工作时,水工作业人员不得动用和操作非自己管辖的机械、电气设备,并注意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作前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 4 安全工作制度
4.1 在大坝、厂房、开关站机电设备上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手续,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a.工作票制度;b.工作许可制度;c.工作监护制度;d.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