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3)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凝聚力不强,许多村庄处于瘫痪状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付诸实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治性,但在某些程度上注重了个人生产经营,却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创造。其实,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正常运转的后盾,现实中,村组织凝聚力的缺乏,使得农村村民自治难以付诸实践。村民罢免不了村主任,暴露了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2.3 民主选举工作

(1)贿赂问题。在很多地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拉拢选票等现象广泛存在,但真正受到查处的却屈指可数。 (2)非正式组织及家长制的参与,在广大农村姓氏、血缘和姻亲,依旧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同姓人、同族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保护、联合的关系,投票时,村民往往局限于熟人圈子里,他们相信这样的投票会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民主的选举发展。 (3)乡镇府不合理介入。《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些地方图省事,往往由乡镇政府直接指派或由党支部村委会直接确定。有些地方用一纸“文件”强行将自己认为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停职、撤职等等。

(4)村民流动性强,很难展开选举,农村社会出现空心化。

农民离开村庄越远,参与村民自治成本(车费、来回花销等)就越大。有很多村庄参加会议仅是一些妇女和年迈的老人,他们的议事和决策能力相对较低,很难展开选举。

3 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3.1 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3.1.1 改善乡村关系

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用法律保护村委会的自治权,防止村委会自治权受到行政权不适当的干预。要用法律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使指导而不是管理关系,要明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程序、步骤。同时,要使乡镇政府明确意识到其在农村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以及与村委会的关系,使其意识到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乡镇政府 的派出组织,不能对村委会职能的实施加诸不适当的干预。

由于村委会在某些决策上的局限性,乡政府应该以“查、缺、补、漏”的方式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补充。其实,所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主要是指在一个村的村务范围内而言,但是如果超出了一个村的范围,涉及到全乡(镇)、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事务,如计划生育、扶贫、征兵、收购等工作,村委会则应在乡镇的领导

下协助乡政府去完成,因此,村民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完全不要上级政府的领导。

3.1.2 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要建立适合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硬性规定。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要积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3.1.3 规范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有许多地方采用的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模式以此来解决村级党政关系。这样就减少了树干部的数量,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村级组织的工作效率。但这种做法只能暂时解决二者关系。因为村委会主任任职资格并不要求一定要是党员,而在实际中,许多村委会主任根本就不是党员。在“一肩挑”的情况下,可能排斥非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这就违背了民意和村民自治的精神。从长期来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使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关系规范化、制度化之后,才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逐步考虑“一肩挑”,这样,

既减少了村干部数量,又保障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适当的时候,要实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转换。村级党组织功能转换内容就是要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而村委会则应该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动村民各项活动,带领村民治理好村务,尽量使二者和谐相处;

3.2 具体运作方面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提高村民文化素质,建立先进的农村社区文化。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政治参与要求有很大差距,远不能适应政治参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文化水平落后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和民主作用都很难树立,而愚昧、盲从现象却盛行,这样,务必制约村民自治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不断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从而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2)采取政治、经济、思想等多种手段,提高村民对农村自治的热情,大力引导村民参与农村自治。村民之所以对农村自治存在冷漠,是因为他们没有从身边的村民自治组织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改变村民传统观念,使村民认识到农村自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奠定村民积极参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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