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全文

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特区要继续发扬爱拼敢赢、敢为人先、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率先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争取率先突破,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示范和带动作用。 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上率先突破。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在行政管理制度、产业发展机制、公共服务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步伐,率先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在拓展两岸交流合作上率先推进。支持在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员往来便捷化、货物往来畅通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对台离岸金融、资金清算等方面率先试验。支持厦门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两岸现代服务业加强合作。对台胞到经济特区置产置业、就业、居住等实行市民待遇。 在扩大对外开放上率先转型。积极研究汕头经济特区扩区。探索建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经济体制模式,大力推进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探索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厦门保税港区、汕头保税区的功能。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 着力先行先试

在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指导下,积极探索对台交流合作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在对台经贸、投资、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争取率先突破,取得经验。

支持两岸产业深度对接。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支持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委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中,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简化赴台投资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内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机构。 支持扩大两岸交往。推动开放东南沿海海上新航线,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空中双向直达航路,积极推进增设武夷山、晋江、温州、汕头等机场作为两岸空中直航新航点。支持增设

具备条件的口岸为对台直航口岸。继续发挥“小三通”的作用,放宽大陆居民循“小三通”赴台旅游的地区范围。

支持两岸文化交流。支持设立两岸文化教育交流合作专项基金,扶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支持设立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吸引台湾高等院校合作办学。支持设立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

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加快审批进度。对重大台资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支持在平潭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 第二节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在安排中央资金时,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倾斜,重点支持交通主通道、主枢纽、口岸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节 加强组织协调

四省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推进各项任务的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福建、浙江、江西、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实施规划为契机,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开拓创新,加强合作,扎实工作,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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