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5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 / 2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

告;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人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人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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