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中心检斤管理试行

检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料出入厂检斤过程监督,规范车辆检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计量中心三个地衡的检斤管理。

第二章 检斤管理

第三条 检斤前设备须通电预热2分钟,待系统正常运行及地衡仪表显示数据为零后,进行车辆检斤。计量人员要做好地衡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地衡出现故障,及时停止检斤,并向计量中心主任汇报。

第四条 检斤前计量人员须检查**品提货卡上**专用章及财务收讫章,确认已付款,否则不予过磅检斤。如公章不全,计量人员私自放行,对其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待岗半年,扣除相应奖金。如遇先货后款等情况,必须有厂领导签字,并于次日内补全交款手续。

第五条 检斤车辆上磅前司机要关闭车前大灯,上磅时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并熄火,停在秤体中心位置,违者对司机罚款200元。

第六条 检斤时计量人员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保证只有二台待装车辆,对不按秩序检斤,造成现场混乱的司机罚款200元。

第七条 检斤时遇检斤车辆号码与运输计划单上车辆号码不符,计量人员停止检斤,并向计量中心主任汇报。违者对计量人员罚款50元。

第八条 检斤时遇个别客户恶意超量,参照****公司**车间管理规定,计量中心有权给予处罚。超量2吨以下,补量后正常检斤。超

量2吨以上10吨以下,对司机罚款5000元。超量10吨以上,对司机罚款10000-20000元,计量人员对车辆恶意超装未作提示者,视情节严重,对计量人员罚款200-2000元。

第九条 检斤车辆空车原始重量误差允许值为±150KG,超出范围值不予检斤,并向计量中心主任汇报。违者对计量人员罚款500-1000元。

第十条 重车出厂前不允许多次上磅检斤,违者分别对司机和计量人员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一条 化工分公司桶装产品进出厂时,必须履行正常检斤程序。

第十二条 外储产品需要出厂时,由**单位(部门)办理《临时提货卡》,生产运行部在临时提货卡卡片上加盖公章,计量中心凭《外储审批单》和《临时提货卡》实施检斤,并在交接班日记和外销台账上,注明“外储”字样。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检斤出厂,计量人员须核实废旧物资审批手续及出入东界区审批单(领导签字盖章)。

第三章 人员及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货主﹑司机进入地衡操作室,违者对计量人员罚款200元。对客户、司机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五条 禁止货主、司机和其他人员在地衡附近吸烟,违者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检斤车辆损坏磅体及相关检斤设备时,对司机处以 1000-5000元罚款,逃逸者一经发现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拉运方持倒卖的**品提货卡(**品客户装剩的提货卡对外出售)一张或多张,进行**品拉运。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检

斤,并向计量中心主任汇报。计量人员知情不汇报者,对其罚款2000-5000元。对拉运方罚款2000-5000元,

第十八条 空车检斤时,车内不准留人搭物、台面站人,一经发现,对司机罚款2000-5000元。重车检斤时,车轮不得超出地磅台面压磅边、车轮压偏等,一经发现对司机进行10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保卫中心处理。

第十九条 计量人员对重车压磅边,车内藏人等偷盗**品现象发现未制止者,待岗三个月,扣罚月奖及年终三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检斤车辆在检斤过程中,对磅体及周边造成卫生污染,当班人员应立即上报计量中心主任,如未上报私自处罚或不管者,对当班人员罚款200-500元,对司机罚款200-500元。因计量人员管理不到位造成地衡环境卫生差、物品摆放杂乱,交接班不认真等,对计量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提货卡登记时,信息错误一项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计量人员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要认真记录各物品出厂磅单张数及拉运数量,如有错误,每项罚款30元。

第二十三条 检斤记录未及时记录,每次每项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过磅单出现断号(特殊原因除外),对计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外运**品每笔盈亏量超过拉运数量1%以上,计量人员无故不汇报计量中心主任,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拉运人员不执行此规定,总厂相关单位将取消其运输资格,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和触犯法律的交由治安保卫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有罚款,均上交大力**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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