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

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

申请范围:

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 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

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

申请主体:需要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

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可上网下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行政行为)

2、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件)。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医保办。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楼,联系电话:021-23113926 理。

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每周二下午2:00—5:00

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规定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正,否则不予受

附件: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附件:

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不得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名称命名)

2、项目类别(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

医诊疗类等)

3、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内涵、诊疗内容、除外内容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4、技术规范(包括性能、工作原理、技术标准、技术方法、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药物和材料使用等) 5、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比较(优、缺点) 二、有关成本说明

1、项目成本测算(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医疗仪器使用费、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等)

2、项目服务例数统计或估计 3、每次分摊成本 三、申请价格

1、本市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2、外地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3、建议的价格(还包含计价单位、另收费项目等)。 四、附件(可为复印件)

1、按规定需获得临床准入资格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试用报告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已经批准该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省市的价格文件 5、产品说明书及购买仪器设备或材料的合同与发票 6、其他相关资料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