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

(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5]1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7,国债代码:15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5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8,国债代码:15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4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5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8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8月11日至8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5年8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5年8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 2 / 4

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

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5年8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八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8月10日至8月14日的发行款于8月17日上缴,8月15日至8月19日的发行款于8月20日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15储蓄07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七期缴款账号:270-15407 第八期缴款账号:270-15408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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