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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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

作者:曾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复杂演变的,更是辩证统一的。既存在历史演进的相互交织,又具有彼此自身独特的内涵外延、价值趋向以及现实的对立矛盾。只有正确认识人权与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在多种争论中理清二者脉络,从多维的视角正确处理相关问题,促成安定和谐的国内国际环境。 关键词 人权 主权 对立 统一

作者简介:曾欢,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30-02

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是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二者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活在地球上单元人的权益,而且还涉及国内政治、国际问题等多层的利益分配点。从当前的国际政治格局来看,人权与主权处于一个复杂变动的“集从”状态,不仅有国内主权与国内人权的相互对立,还有国际人权与对外主权的矛盾。一些西方国家借人权的幌子,或在不同的场合推销自己的价值观念或公开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不重视人权,并以此为由对这些国家进行内政干涉。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主权观念,站在捍卫主权的角度,常常对普世的人权观采取轻视抵制的态度。

这样,在长期的发展中,就形成了两种大众熟知的观点理论:一种是人权高于主权,是从保护个人权利,防止人权受到任意践踏的角度提出的;一种是主权高于人权,是从保护主权,防止主权受到他国干涉的角度提出的。两种观点理论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得到了不同国家、集团的支持,但若抛开具体的利益限制点,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理论都有略显极端之处。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权和主权及其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样才能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做出理智的抉择,谋求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均衡与协调。 一、 人权、主权的概念极其发展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发展

何谓人权?按人们通常的理解,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从三个层面来解读这一概念:第一,人权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是和实体人所身处的国家、民族相关的,这就客观地界定了人权的实质内容。第二,人权的核心主张是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亦不可转让。按英国学者米尔恩的说法“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要求。”第三,人权的单位是单质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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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守在每个人身上的无差别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一些客观条件的差异,寻求主体载体的权利趋同,在有别于社会存在的自然存在中达到个体权利的自然状态。

人权概念是起源于西方的。古希腊思想者普罗泰戈拉主张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以及柏拉图等思想家所提出的“正义观”都是人权观的萌芽。但丁等人文主义者坚定地赞颂人的自然本性,反对封建神权对人的剥削,主张人格和欲望的自由,强调释放人的天性。洛克则明确地提出了人权的内容,即人的自然基本权利是由生命、自由和财产组合而成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每个人都应遵从“自然法”。卢梭也对人权进行了新的论证,在《社会契约论》中开宗明义地写到:“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他认为通过订立契约,人不仅可以保障自由,而且可以拥有立法、革命等公民权利。西方资产阶级还通过革命、战争等形式,将人权理论写进宣言和宪法中。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就向世人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规定:“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人权的概念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成熟。

(二)主权的概念及其发展

所谓主权,就是指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享有的对内最高自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在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了。主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力,是直接体现为政治统治权力,是国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二是对外的独立权,既是一种国际身份表明,又是一种外交准则,是在不受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的前提下制定外交政策处理外交事物的权力,主要活跃于国际领域,是承担着国际法的主体。

主权的概念,是在16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资产阶级为打破封建势力对资本主义市场的割据状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让·博丹最早提出了“主权”,他在《论共和国六书》中强调主权是一个国家之内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的权利,并以主权的神圣性和作用性来攻击封建神权,以此成为现代主权学说的基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张:“将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敌人。”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间交往的准则,可用来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是具有国际关系作用的。卢梭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国家的主权应该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作为公共意志,一旦形成就要受到认可和保护,是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割据和让渡的。在1648年10月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欧洲国家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记载了主权的合法性,承认欧洲各国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至此,主权从思想观念领域上升到了实践法制领域,成为正式公认的原则。 二、 人权与主权的对立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巨大差异性

人权和主权是两种不同质的概念,其形成过程和发展阶段都是不一样的,它们在本质属性上是具有差异性的。首先,人权的根本属性侧重“权利”,是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不仅体现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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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的权利,还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权利。而主权的根本属性侧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为载体的存在,体现统治力量和统治关系。其次,两者在“权”的属性上是不一样的,主权的“权”性通常表现出“刚性”属性,表现为每个主权国家在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时他国无权干涉,并浸含在国家根本制度和法典之中;而人权的“权”性往往表现出“柔性”属性,既是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现实因素和条件,又是人类为争取自己各种权利实现的路程很漫长。

(二)人权和主权在作用价值上的相互区别性

人权和主权是分属于不同领域的,所呈现出的作用价值也就具有相互区别性。就人权的作用价值而言,除了总体上的人类社会对自由平等的美好追求以外,更是个人从基本权利是否得到满足和保障上体会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人权的有无,人权的多少对一个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只有当人权得到保护时,人才能在多方面、更高层次上得到发展。就主权的作用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国内事物实现良好的管理运作上以及对国外活动的积极参与上,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从而提升综合国力、提高国际地位来保障国家的繁荣昌盛,夯实国民的综合幸福感。

(三)人权与主权在实践中的彼此矛盾性

从利益角度来理解,人权是类的利益,是抽象化的人类普遍利益,而主权是群体的利益,附带着不同的民族意识、国家意志,如此,将具有类属性的人权放进群体性的主权框架中,人权就不能再按着自己的理想状态发展,呈现出事实上的矛盾形态,或是偏离人权内涵的轨道,或是缩小人权的外延范围,受到主权国家发展程度的限制和包裹。当一个国家将基于自己的文化而生成的人权或是暗置着自己利益诉求的人权进行全球化推广时,这就造成了主权和人权的激烈碰撞,任何一个国家出于对本国主权、国家利益的保护,是不会平和地接受不单纯的人权价值观的,这就形成了很多国际争端,也即是人权与主权在实践中的矛盾冲突。 三、 人权与主权的统一关系 (一)人权与主权存在相互依赖性

人权与主权之间虽有一系列的矛盾,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相互依赖的。首先,有人权才有主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为满足人的生存和需要而产生发展的,人权可看成是人的需要,但不同的人其需要是不同的,甚至同一人在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时其需要也各具特点,这种需要的不同就形成了矛盾。要解决矛盾,客观上就要求有一种强有力的公共权力,主权就这样应运而生了。主权是人们暂时让渡和缔结的部分人权,用来协调人们的权利需要平等关系,主权的存在依附着人权的存在。其次,主权是人权的前提。一方面,主权是个人和集体能够享有人权的基础或保证,只有当一个国家享有主权时,其国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主权既有对人权的肯定,也有对人权的限定,在对合法的权利进行保护时,还要求权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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