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

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发文字号】济银发[2013]17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13〕170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3〕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 / 2

(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

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业务凭证(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凭证,包括贸易合同(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发票等任一业务凭证)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在银行留存或审核业务材料满足向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报送数据的需要时可不要求企业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二)境内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自动入账业务时,应在向RCPMIS报送数据前完成真实性审核。若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自动入账手续后,企业未及时向银行说明资金跨境性质,或审核认为该笔款项存在问题后,境内银行可停止办理该企业人民币结算资金自动入账业务,并对该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严格的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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