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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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无论行为处于哪一个犯罪阶段,都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㈠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害人身份、死亡原因,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形成锁链,证据间不存在矛盾,对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辩解都查证排除。

㈡举证责任

控方承担与构成犯罪有关的全部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不在犯罪现场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已的证据,控方有查证的责任。

㈢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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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证人证言,包括邻居、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证人被收买。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辨认、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

1、勘验检查 ⑴对现场勘验检查

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足迹、车轮痕迹、指纹等证据,以证明与嫌疑人、嫌疑车辆、被害人的关系。

⑵对尸体勘验检查

①对尸体勘验检查,以证明死亡原因、时间、致死工具、尸体位置; ②对被害人的伤口、指甲、身体隐蔽部位勘验检查,提取以上部位遗留的微量物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

⑶对现场遗留物勘验检查

提取现场遗留物上的指纹、唾液等证据,以证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⑷对凶器勘验检查,提取其上遗留的指纹、血迹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工具与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涉案手机,调取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短信、空中信息、QQ聊天记录,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是否到过犯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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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调取犯罪嫌疑人为购买犯罪工具开通网上银行的帐号,扣押快递公司的托运单据,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

⑶扣押遗留在现场的凶器、车辆等物证,以证明犯罪工具及手段; ⑷扣押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从现场拿走的物品,以证明其是否到过现场;

⑸调取被害人的病历、抢救记录、报警记录等书证,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时间。

3、视听资料

⑴在杀人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连续、完整,不得随意剪裁,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又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⑵一些发生在公共场所、宾馆中杀人的案件,可以收集到监控资料,通过监控资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定进入犯罪现场的嫌疑人、嫌疑车辆。

4、鉴定

⑴对现场遗留的血液、精斑、汗液鉴定,以证明与当事人有无同一性;

⑵对毒物、麻醉物、胃存物、排泄物鉴定,以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致死物质;

⑶对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证、草木花粉、气味鉴定,以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⑷提取无名尸体上的血液,对可能与其存在血缘关系的人做DNA鉴定,以证明他们有无血缘关系。

5、辨认

辨认包括对尸体的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犯罪工具的辨认,辨认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目的是证明尸体的身份、犯罪现场、犯罪工具。从司法实践看,辨认往往会发生错误,即使是证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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