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 荷载分类和荷载效应组合 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 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A采用。 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γoS≤R (3.2.2)

式中 γo——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取消此注)。

3.2.4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一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一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一般情况下取1.4;

一对标准值大于4kN/m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3.2.7)

式中 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2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 Ψf1——可变荷载Q1的频遇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Ψqi——可变荷载Qi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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