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

十条禁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4]6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

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4〕63号)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作业安全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防各类粉尘事故危害发生。 1 / 2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

一、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防护用品的员工在有粉尘(包括铝、镁、锌及其合金等金属粉尘,面粉、奶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烟草、塑料、染料、纺织纤维、煤粉等其它可燃粉尘,下同)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

三、严禁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或粉尘超标时进行作业,必须停产撤人。 四、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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