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
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7 【实施日期】200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 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晋政发[2003]1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 1 / 2
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
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
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需求者的,必须由市(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建设项目确需协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