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
选拔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5年10月10日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建设方案(2014—2018)》(武大研字〔2014〕11号)、《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拓展优质生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化招考选拔机制,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强化招生单位质量保障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形成特色鲜明、客观公正的考核办法,清晰透明、公平有效的选拔机制。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综合考核评价,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激发培养单位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点建设水平。
第二章 招生导师及专家组
第三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学位点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及导师。
第四条 培养单位按一级或二级学科组织考核专家组。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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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考核的考生须具备报考博生研究生基本条件,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提交材料、资格审查、外语水平考试、确定候选人、现场确认、综合考核与录取。
(一)网上报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二)提交材料。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学习、研究经历,已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2.入学申请,包括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 3.专家推荐信;
4.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包括: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及认证书(应届硕士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证明),本科和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毕业论文摘要、目录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各类外语水平证书或证明材料,说明个人特别成就、能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审查。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报名资格者,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四)外语水平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主要考查申请者运用外语进行阅读与写作的基本能力;符合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免试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外语水平考试。
(五)确定候选人。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其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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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推荐意见、申请者自我评价和研究计划等材料,参考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做出评价结论。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现场确认(详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七)综合考核与录取。
第五章 综合考核与录取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可设笔试及面试,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术素养。主要考查候选人的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学术研究兴趣及研究能力等,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及学术研究能力。
(二)外语水平。主要考查候选人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外语应用能力,包括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
(三)培养潜质。结合候选人学术研究经历,主要考查候选人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考核模块构成及测试方式由培养单位决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的权重一般按学术素养40%,外语水平30%,创新潜质30%的比例确定,培养单位也可自行确定权重比例。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设置体现本学科特色的考核测试办法,综合考核应充分,并包含学术道德、思想品德考察。候选人参与直接测试的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人。考核测试过程应做好记录,直接测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形成考试档案保存。
第十条 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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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综合考核总评成绩确定初录考生名单,初录考生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政审、体检合格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公示。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示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主动公开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招生导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综合考核成绩(所有考生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拟初录名单、考生确定导师结果、拟录取考生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候选人名单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若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候选人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不得录取。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谁公示、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考核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二)审定培养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培养单位组织考核。 (三)对各培养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巡视与督导。 (四)指导监督培养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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