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细则对照稿)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修订对照稿)

(注: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原文对照,其中加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的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保证质量,、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四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九条 党组织要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作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

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党组织要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知识教育,以及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调出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等有关材料,转给交调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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