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
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 年版)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
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
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 年
版)进行修订。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
核评价及相关检查工作。
三、考核评价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
1、示范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 1)分值 x0.5+外业(表 2)
分值 x0.5;
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 2.1 和表 2.2;
水运工程为表 2.1 和表 2.3;
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
目标准分)x100。
考核项目标准分为外业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 70 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 分及
以上的,为省级示范工地。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不达标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直至
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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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
行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
级实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别对每个建设单位实
施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 x0.2+Σ 监理单位得分/监理
单位个数 x0.2+Σ(施工单位得分 x 合同价)/Σ 施工单位合同
价 x0.6。
工程项目得分 85 分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
级示范工程:
(1)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5 分;
(2)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
于 85 分;
(3)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施工标段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
于 85 分。
四、每次考核类别扣分上线为该项标准分值。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 5 的要求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六、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程)”示范点考
评。各地区应在每年上半年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
程)”示范预备候选名单,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
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工
程(标段)进行逐个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