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质(2016)10号《标准》(2016版)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

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 年版)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

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

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 年

版)进行修订。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

核评价及相关检查工作。

三、考核评价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

1、示范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 1)分值 x0.5+外业(表 2)

分值 x0.5;

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 2.1 和表 2.2;

水运工程为表 2.1 和表 2.3;

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

目标准分)x100。

考核项目标准分为外业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 70 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 分及

以上的,为省级示范工地。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不达标的,必须予以停工整顿,直至

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1

2、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

行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

级实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别对每个建设单位实

施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 x0.2+Σ 监理单位得分/监理

单位个数 x0.2+Σ(施工单位得分 x 合同价)/Σ 施工单位合同

价 x0.6。

工程项目得分 85 分及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

级示范工程:

(1)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5 分;

(2)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

于 85 分;

(3)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施工标段考核评价得分不得低

于 85 分。

四、每次考核类别扣分上线为该项标准分值。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 5 的要求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六、省厅每年组织年度省级“平安工地(程)”示范点考

评。各地区应在每年上半年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

程)”示范预备候选名单,三季度末向省厅申报省级“平安工

地(工程)”示范候选名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工

程(标段)进行逐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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