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11种)

基本险别水渍险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6种)

一切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1)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最低险别。即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风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全损和共损三种。

(2)水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即平安险+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全损√ ;共损√ ;单损× √ √ 意外事故 √ √ √ √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 × 特别外来风险 × × × 特殊外来风险 × × × 案例分析1:中国A公司与泰国B公司签订CIF合同进口泰国香米。在约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如数将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香米交与承运人。但在海上运输的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因海浪过大,部分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该批货物损失?(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而CIF条件下,双方没有约定,

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最低险别的平安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分析2:中国某钢铁公司与日本一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一批钢锭的合同,并准备通过海运将货物运往日本。为了防止钢锭锈损,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正确的投保安排?(BC) A、可以单独投保锈损险B、可以投保水渍险,附加锈损险 C、可以投保一切险D、可以投保平安险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法定免责)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间接损失不赔)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

货方责任,不属于保险可转嫁的风险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责任期间和索赔时效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可由被保险人单方背书转让。

原因:被保险人的变更对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保险责任期间:合同约定,常用的为“仓至仓条款”

从保险标的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时起,至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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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为止。

3、索赔时效:2年 综合案例1:综合案例2:

自然灾害导致的单损,保险公司不赔变化:航行过失,汉堡规则 承运人无过失,不赔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

买方,风险转移,赔汉堡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不免责,赔

在不足额投保,损失超过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剩余部分由买方承担,因此时风险已经转移

【总结】损失综合案例的思路:

1、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险别和除外责任判断

2、明确承运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关于免责的规定判断(注意:承运人和保险人责任互不为因果关系) 3、关于索赔权和买卖双方损失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判断

四、代位求偿和委付

1、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2、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将有关保险标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做法。 例1:例2:

多出的20万归货方。即在代位求偿的多出的20万归保险人。即在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物的残值如果大于保险赔偿,多余部分亦归保险人所有。(此时所有权已转移) 情况下,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处索回的 赔偿超过保险赔偿,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的复杂性: 被保险人。 1、 汇率变动——交易货币的选择与外汇管制——特殊的支付工具 2、 双方的互不信任——支付风险的平衡——特殊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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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各国外汇管制的限制

支票:使用受限制

票据本票:主要用于赊销(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汇票:最常使用(卖方出具汇票要求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见票后付款。汇票本身对付款人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义务来源于汇票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

即使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合同中也必须有货币选择条款。

1、概念(《票据法》第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受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见票后n个月付款”

远期汇票“出票后n个月付款”

定日付款“某年某月某日付款”

3、汇票的流程

二、支付方式

买方直接付款(汇付) 托收 银行信用证 (一)汇付(顺汇)

1、概念:买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 2、流程:

3、特点:(1)省钱、简便;

(2)是否能收到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对卖方风险太大; (3)常用于对余款的收取。

(二)托收(Remittance)(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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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调整托收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会1958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978年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 3、跟单托收流程图:

4、当事人法律关系:

若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其指示方的行为可免责。

5、托收的特点:

(1)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

(2)基础法律关系是两个委托代理关系;

(3)和汇付相比,买卖双方的风险有所平衡,但卖方仍然承担较大风险。 平衡体现在:卖方以提单转移约束买方付款。

风险体现在:卖方先行承担了发货义务。(丧失货物占有) 6、银行责任和免责:(根据URC522)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后四点较重要)

(1)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效力概不负责;

(2)对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送途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

(5)在汇票被拒付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6)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对被指示行为的免责) 7、种类: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D/P):适用于即期或远期汇票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D/A):仅适用于远期汇票 (三)银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23 对于卖方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反之,对买方,付款交单风险大。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概念: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单证一致,单单一

致)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2、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193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七次修订;现行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UCP500即废止)

3、议付信用证的流程:前提: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信用证下的汇票:卖方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卖方或其指定人为收款人。 6、单据、汇票(背书给议付行,议付行取得货物所有权) 8、只在提单背面背书 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1、议付行享有:(1)基于提单享有的提货权;(2)基于汇票对前手的追索权。 2、卖方享有:(1)基于信用证,可直接 5、信用证的特点:

1)属于银行信用,买卖双方的支付风险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 求买方支付。 2)属于单据买卖,即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3)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6、开证行的责任和免责

4、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对开证行起诉;(2)基于买卖合同,请为保证议付行的利益,信用证对议付行无约束力。 (1)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一致) (2)开证行的免责:

A、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效力概不负责(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传递失误或遗失免责 C、不可抗力造成的营业中断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7、信用证欺诈

(1)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最主要):

A、伪造信用证 B、伪造单据刑事诈骗 C、以假货充真货

信用证独立原则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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