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90Sr敷贴治疗、125I粒籽源

安丘市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90Sr敷贴治疗、125I粒籽源植入、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DSA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5〕145号 经研究,对《安丘市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90Sr敷贴治疗、125I粒籽源植入、15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DSA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安丘市人民医院位于潍坊市安丘市健康路246号。该院于2009年9月15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7146]),准予使用V类放射源和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本项目核医学科已搬迁至外科楼一层中部,应用核素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7.4E+7Bq)、131I(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48E+9Bq)、89Sr(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E+8Bq)、153Sm(日等效最大操作量5.55E+7Bq)及口服32P(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E+8Bq)、注射32P(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E+8Bq),同时作为125I粒籽源储存场所(日等125I效最大操作量5.92E+8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粒籽源植入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5.92E+7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25I放射免疫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5.92E+4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3枚Sr-90放射源(活度分别为9.5E+8Bq、1.88E+9Bq和1.17E+9Bq),用于敷贴治疗,均属于Ⅴ类放射源;使用1台医用加速器(15Mev)和1台DS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使用1台模拟定位机、3台高频移动式X光机、2台移动式X光机、1台移动式C型币、1台体外冲击波碎石机、2台数字胃肠机、1台数字化多功能X光机、1台X射线系统、1台牙科全景X射线机、1台64排CT机,共14台,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项目已建成,此次为补办环评手续。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各辐射工作场所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完善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直线加速器等装置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1.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3.从事放射治疗或诊断时,应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接受不必要的受照剂量。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医院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2.加速器机房应按要求落实实体屏蔽措施,确保机房墙体外表面及防护门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落实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急停按钮、监视系统、对讲系统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加速器机房应按要求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小时。 3.做好加速器、安全与防护措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 4.使用DSA时,医护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铅防护屏后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5.核医学科应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外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 6.应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定期盘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设置专用保险箱,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7.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放射性核素进入废水,减少放射性废水的产生。放射性废水须经专门的废水收集系统排放至专门的衰变池内(至少衰变10个半衰期),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满足排放限值的要求。 建立放射性废物衰变箱专用储存间。本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收集到符合规范的放射性废物衰变箱内,在储存间衰变10个半衰期,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垃圾处理。 与销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由其回收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按照《关于做好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和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0]765号)要求向我厅申请放射性核素允许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放射性核素排放计量结果。 8.建立 I-125粒子源台帐和使用登记台帐,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统一。做好I-125粒子源的安全保卫,防止丢失被盗。若发生I-125粒子源破损,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发生的废物作为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被污染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从事I-125粒子源植入时,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注意防护事项。 9.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和1台表面污染沾污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四)制定并定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计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建成后,应向潍坊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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