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颁证机关)负责全省除《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初审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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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第五条 县级、市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企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同意申请的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企业持初审机关初审意见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向颁证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七条 颁证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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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

第九条 审查部门作出同意颁证或不同意颁证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颁证机关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讨论,并根据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决定,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颁证机关应在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对决定颁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在申请书相应栏目签署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和是否同意变更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持初审机关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向颁证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及时将申请资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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