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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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台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贷款还贷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月还贷本息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托按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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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委托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等于月缴存额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账户储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二)委托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贷款地与借款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同; (三)信用良好,贷款期间无连续2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四)申请时已正常还贷1个月(含)以上; (五)委托人应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且委托人不得超过4人。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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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三)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人为借款人父母、子女的,提供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四)偿还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第七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委托人;

(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 公积金中心于《协议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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