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蒇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芁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

罿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芆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蚂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蒇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肅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蝿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膈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

诉讼、仲裁;

袃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袄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腿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蚆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羄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薀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莈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

措施。

蚅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肄第六章 自律管理

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

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

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莄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

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膃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

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膈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薈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

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膃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芃第七章 附则

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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