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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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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